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12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园A**-**-**。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园A**-**-**。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李某伙同伪造并买卖离婚证件、户口页、中学毕业证书从中牟利,被告人李某主要负责联系客户、邮寄证件和收取费用等,被告人李某主要负责雕刻印章并伪造离婚证件、户口页、高中毕业证书等。具体事实如下: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李某先后伪造离婚证件64本(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期间伙同伪造离婚证53本)贩卖给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大厦等地的重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露、唐浩、陈进、周世林等人用于帮客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业务,并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约6000元。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李某先后伪造户口页3套贩卖给重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露、唐浩用于帮客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业务,并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李某伪造重庆市渝北中学校、重庆市第四十九中学校等学校毕业证共4本贩卖给陈某某并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乐和银都A座将被告人李某、李某捉获。查获离婚证件40本、户口页3套、中学毕业证件3本。经鉴定,26本离婚证件、2套户口页、3本中学毕业证均系伪造。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伪造中学毕业证的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买卖离婚证件、伪造、买卖户口页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离婚证件照片、户口页照片、中学毕业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左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伙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且伪造、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李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对其处罚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二年八个月以上三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执行三年以上三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执行三年以上三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光荣
检察官助理 陈 哲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