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靖、王利民等盗窃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_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李靖,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组**号**户。被告人李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利民,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8********,汉族,高中文化,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利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靖、王利民、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2日至7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被告人王利民、陈某某等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游走于阜南县多个乡镇,并伺机多次从他人处盗取财物。

李靖单独实施之盗窃行为

1.2017年3月7日夜间,被告人李靖行至阜南县**镇**村**组被害人鲍某甲居所处,趁其熟睡之机潜入户内,将其间放置于二楼主卧北边床头柜处的OPPOR9SPLUS手机、放置于主卧床下抽屉内的充电宝、散置于室内的43元零钞及放置于主卧电脑桌上的黑包内物品盗走,包内含人民币2800元及充电器一个。

2.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李靖行至阜南县**镇**村**组被害人张某甲居所处,趁其外出务工家中无人之机潜入户内,将其间金银饰品(包括三个银手镯、两枚金戒指、一个金花生、一串金项链)及一本集邮册盗走。

3.2018年秋,被告人李靖行至阜南县**镇**村**组被害人徐某某居所处,伺机潜入其户内,将其间放置于卧室床头柜内之钱款180元人民币、一对黄金戒指、一对银手镯、一张地亩卡、一台联想牌电脑主机及音响还有备用轿车钥匙盗走。

后李靖于2018年7月28日在滁州将所盗地亩卡中钱款1200元取用。

4.2018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李靖行至阜南县中岗镇中岗东街“自由空间”极速网吧,趁前台工作人员入睡之机,将其间收银台处放置的两盒硬币共计600元及柜台处用于销售的几包香烟盗走。

5.2018年9月24日夜间,被告人李靖行至阜南县**镇**村被害人鲍某乙居所处,将其间一箱茅台“国色天香”酒及一盒普洱茶饼盗走。

二、李靖伙同韩某某(未成年、另案)共同实施之盗窃行为

1.2019年1月17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韩某某乘坐出租车至阜南县曹集镇曹集街上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电信手机营业店门前,李靖借助韩某某持手机为其照明的亮光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该店把手卸除后二人得以入内,继而将其间七部华为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型号为华为荣耀9i128G版本、华为麦芒7、华为8X128G版本、华为nova3128G版本、华为nova3i及两部华为畅享8E)。

①被盗华为nova3型(6G+128G)手机经鉴定价值2112元;

②被盗华为荣耀8X型(6G+128G)手机经鉴定价值1602元;

③被盗华为nova3I型(6G+128G)手机经鉴定价值2202元。

三、李靖伙同王利民共同实施之盗窃行为

1.2018年12月21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被告人王利民行至阜南县西大闸王元桥西侧路边,由王利民在李靖的指使下,持木柄铁头锤子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皖******号帝豪牌轿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破后继而将其间一个公文包、一个皮包及五部华为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型号为:两部OPPOA7X、两部OPPOA5、一部OPPOA7)。

被毁损车辆价值经鉴定为198元人民币。

2.2018年12月21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被告人王利民行至阜南县鹿城镇大杜庄被害人崔某某居所处,由王利民在李靖的指使下,持木柄铁头锤子将其停放在居民楼下车牌号为皖******号长安牌轿车右前侧车窗砸破后继而将其间意尔康牌黑色长款钱包、塞飞洛牌粉红色挎包、三张银行卡、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现金4400元人民币盗走。

被毁损车辆价值经鉴定为263元人民币。

3.2018年12月22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被告人王利民行至阜南县洪河路与苗集路交叉口路边,由王利民在李靖的指使下,持木柄铁头锤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皖******号宝马轿车右前侧玻砸破后继而将其间一块华为运动电话手表及一个暴龙牌眼镜盗走。

被毁损车辆价值经鉴定为449元人民币。

4.2018年12月27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被告人王利民乘出租车至阜南县黄岗镇服装街处,由王利民在李靖的指使下,持木柄铁头锤子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皖******号起亚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破后继而将其间一个红色手提包(内含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色手拿包(内含1700元现金、身份证、信用卡、银行卡等物)、一部华为mate864G版本手机及一块金色欧米伽手表盗走。

被毁损车辆价值经鉴定为231元人民币。

5.2019年1月14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被告人王利民行至阜南县富陂商城东门被害人方某某经营的“万家乐”超市门口,由李靖撬开窗户潜入其间,继而将超市内经营的两条“九五之尊”香烟、三条“利群”香烟、两条七星皖烟盗走。

四、李靖伙同陈某某共同实施之盗窃行为

1.2019年1月5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乘出租车至阜南县中岗镇中岗街上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网吧门口,由陈某某负责把门望风,李靖则由门缝处潜入其间后将吧台处约三千枚一元硬币、两条黄皖烟、两包槟榔及一个黑色双肩包盗走。

2.2019年1月5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乘出租车至阜南县中岗镇中岗街上,由李靖持随身携带的木柄铁头锤子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皖******号凯迪拉克轿车左后侧玻璃砸破后继而将其间红色背包盗走(包内含2000元人民币、银行卡、身份证及口红等物)。

五、李靖伙同高某某(未成年、另案)共同实施之盗窃行为

1.2019年1月7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被告人高某某乘出租车至阜南县焦陂镇街上,将被害人王某甲停靠于“赛维”洗衣店旁的车牌号为皖******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破后继而将其间红色皮包盗走(包内含身份证、驾驶证等物)。

被毁损车辆价值经鉴定为1244元人民币。

2.2019年1月7日夜间,被告人李靖伙同高某某乘出租车至阜南县苗集镇苗集街道后行至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偌亿”手机大卖场处,由高某某负责把门望风,李靖则由门缝处潜入其间后将店内经营的两台“阿巴町”电话手表、五个充电宝及十个蓝牙耳机盗走。

被盗阿巴町电话手表经鉴定共计10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靖、王利民、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靖、王利民、陈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李靖多次纠集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利民应李靖之邀多次参与盗窃,且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应李靖之邀参与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上述三名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上述被告人之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利民、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达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靖、王利民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其家位于阜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