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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靖受贿、贪污等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靖,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5********,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河东区**综合执法局**,住天津市河西区**大厦**室(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号楼**门**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同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靖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一次。被告人李靖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靖先后担任天津市河东区**局**大队**、**,被委派到河东区**拆迁指挥部任**,负责阳光里拆迁整体工作及拆迁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一、受贿罪

1.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靖利用担任**拆迁指挥部**的职务便利,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为丁某某儿子张某乙、丁某某姑姑张某丙、朱某甲妻子于某某、朱某甲父亲朱某乙购买拆迁房获得拆迁户身份,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伙同张某甲收受丁某某、朱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9.9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李靖通过张某甲接受丁某某的请托,为丁某某儿子张某乙购买拆迁房获得拆迁户身份,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伙同张某甲收受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6万元。

(2)2013年10月,李靖通过张某甲接受丁某某的请托,为丁某某姑姑张某丙购买拆迁房获得拆迁户身份,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伙同张某甲收受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1.9万元。

(3)2014年3月,李靖通过张某甲接受朱某甲的请托,为朱某甲妻子于某某购买拆迁房获得拆迁户身份,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伙同张某甲收受朱某甲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2万元。

(4)2018年,李靖通过张某甲接受朱某甲的请托,为朱某甲父亲朱某乙购买拆迁房获得拆迁户身份,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伙同张某甲收受朱某甲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

2.2014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靖利用担任**拆迁指挥部**的职务便利,为张某丁(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倒卖拆迁房屋、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张某丁、孙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

3.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靖在办理胡某某(另案处理)三处房产的拆迁补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胡某某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胡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李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承诺为刘某甲侄子刘某乙调换拆迁安置房并增加安置一套房。

综上,被告人李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拆迁档案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靖的供述和辩解。

二、贪污罪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靖单独或伙同张某戊(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拆迁房本,计算出房屋可获的拆迁补偿款后,以该价格将虚构的拆迁房出售给购房者,再由购房者以拆迁户的身份办理拆迁补偿。李靖利用担任**拆迁指挥部**的职务便利,审批通过拆迁补偿手续,使购房者获得拆迁补偿。李靖通过上述手段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2.8919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靖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戊、田某某以上述手段将虚构的拆迁房出售给丁某某,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7.5509万元。

2.2014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李靖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戊、田某某以上述手段将虚构的拆迁房出售给丁某某,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4.036万元。

3.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靖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戊以上述手段将虚构的拆迁房出售给朱某甲,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6.305万元。

4.2017年3月至10月,被告人李靖以上述手段将虚构的拆迁房出售给裴某某,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拆迁档案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靖的供述和辩解;

4.笔迹鉴定意见。

三、滥用职权罪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靖在办理胡某某(另案处理)三处房产的拆迁补偿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25.06168万元。具体如下:

李靖明知胡某某的粗菜馆、服装店中部分房屋是违章建筑,仍违规审批,将胡某某自建的面积为145.98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按正式房产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7.43388万元。

李靖明知胡某某的仓库及文化活动站旁两处房屋是违章建筑,仍违规审批,将该两处违章建筑按正式房产补偿,分别以胡某某、胡某某父亲胡某某的名义安置两套经济适用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2.6278万元。

在办理文化活动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程中,李靖明知胡某某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仍违规审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拆迁档案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靖的供述和辩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靖被河东区监察委员会抓获归案,李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河东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涉案款133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彤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靖现羁押于天津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随案移送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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