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靖过失致人死亡案)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李靖,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于2015年1月1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4月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靖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5日至同年7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19日至同年8月2日、2019年9月2日至同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李靖与滦南县**镇**庄村患有心脏疾病的贾某某(1945年1月5月出生)在程庄镇大马庄集市处,双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靖抡搡、用手殴打被害人贾某某,在被害人年老体力不支、呼吸急促的情况下仍相互抓扯持续10余分钟致其病发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贾某某系因心脏疾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外伤疼痛、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为其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被告人李靖在现场报警后主动向滦南县公安局程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靖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书及检验照片;滦南县医院抢救记录;

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靖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华

2019年10月9

附:

    1.被告人李靖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