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静(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镇**路**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16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7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静邀约张某某、李某甲,在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内,使用铁锹挖掘古墓葬,由李静、张某某轮流挖掘,李某甲负责“望风”,盗得青铜剑一把,后将盗洞回填。张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青铜剑卖给胡某某,所获赃款已被三人挥霍。经鉴定,被盗掘处系一座战国至汉代无封土小型古墓葬,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雨台山古墓群保护范围内,本次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所盗文物属战国时期,为一般文物。案发后,被盗文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文物(照片);2.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荆州市涉案文物鉴定小组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书;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李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静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亚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静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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