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静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46号 

被告人李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15日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9日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静分别于2020年7月8日18时许、7月16日17时许、7月20日18时许、7月22日18时许,来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生鲜超市休闲食品区茶叶货架边,趁无人注意,将价值共计人民币411元的渝雅牌茶叶装入其随身携带的帆布挎包内盗走。2020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静再次用同样方式实施盗窃后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

被告人李静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单、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静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静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