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7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组***号,现住温岭市**街道**出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温岭市**街道**路161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李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结伙,窃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温岭市**机电厂门口的一辆银白色二轮自行车(价格无法认定)。
2、2020年10月4日下午14点多,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结伙,窃走被害人何某停放在温岭市**镇**水泵老厂围墙西面人行道上的一辆银灰色二轮电动车(价格无法认定)。
3、2020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结伙,窃走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停放在温岭市**镇**工业区宏震模具厂外面路边的二辆红色二轮电动车(价格无法认定)。
4、2020年10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结伙,窃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温岭市**镇**金属有限公司后门口的一辆粉红色二轮电动车(价格无法认定)。
2020年10月14日中午,泽国派出所民警在温峤镇**工业区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赵某某。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已赔偿五被害人经济损失315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一林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 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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