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靳,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身份证号码342523199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被告人李靳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靳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靳长期经营球鞋生意,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靳在明知自己已无实际经营能力和进货资金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球鞋货源而向他人出售,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莫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货款以弥补亏损,共计人民币5153050元,具体罪行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8月22日至10月30日骗取被害人岳某某人民币288450元;
2.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30日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60100元;
3.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骗取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2336900元;
4.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8日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51100元;
5.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5日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21960元;
6.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2日骗取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200430元;
7.被告人李靳2019年12月3日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70000元;
8.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616790元;
9.被告人李靳2019年12月8日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72900元;
10.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308600元;
11.被告人李靳2019年12月8日骗取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50350元;
12.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16日骗取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192170元;
13.被告人李靳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15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46700元;
14.被告人李靳2019年12月16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1600元;
15.被告人李靳2019年12月16日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5000元。
被告人李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莫某某、马某某、傅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李靳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靳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1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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