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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韶博盗窃、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韶博,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8********,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道**小区**幢**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韶博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3日,受害人王某某因工程招标需要10万元人民币,经被告人李韶博介绍后,王某某向牛某某以车做抵押贷款82000元,收到牛某某82000元贷款后,李韶博向王某某谎称可以帮助王某某凑到差的钱,让王某某先将82000元转给他,第二天他就把10万元转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82000元转给李韶博后,被告人李韶博将诈骗到的全部赃款用于偿还抵押贷款等个人支出,后其家人代其赔偿82000元给王某某,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韶博在曲靖市马龙区龙泉**路**号受害人蔡某某家彩票店内,用蔡某某的手机帮蔡某某从平安银行网上申请贷款,贷款23000元到账后李韶博未告知蔡某某,并删除蔡某某手机上贷款到账信息,将该款23000元秘密从蔡某某的支付宝转到自己支付宝里,谎称贷款过两天审批下来,之后离开。被告人李韶博将23000元赃款用于个人支出,后李韶博逃窜至丽江市被丽江古城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韶博家人代其将赃款23000元及利息1000元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韶博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韶博诈骗他人财物8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韶博盗窃他人财物2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韶博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盗窃犯罪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对被告人李韶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富江

检察官助理:施丽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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