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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顺利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72号

被告人李顺利,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2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5月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2年4月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2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5月12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顺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顺利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医附二院住院楼28楼70床处,趁被害人傅某某在病床上睡觉的时候,从其身后把一个黑色挎包偷走。被盗的挎包里有人民币2200余元,一张药房卡、一张永辉超市卡、一张公交卡、一张附二院就餐卡。2020年7月24日12时许,民警在巴南区鱼洞富达小区附近马路边将被告人李顺利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钱包,并从中搜出人民币1326元,其余900元被其用于赌博挥霍。2020年7月27日,民警将被盗的钱包现金等财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顺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钱包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顺利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顺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顺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顺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顺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顺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静

检察官助理:程江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顺利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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