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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顺涛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顺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居区**镇**村**组**号。2012年4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八个月、九个月;2017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顺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顺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顺涛趁被害人段某某不在家之机,采用拉开卷帘门入户的手段,将段某某存放于家中一楼的约300斤油菜籽盗走;低价销赃获款约人民币400元。经遂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油菜籽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顺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顺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顺涛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顺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延

检察官助理:赵萍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顺涛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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