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488号
被告人李顺,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路**号)。被告人李顺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李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顺,听取了被告人李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顺于2019年9月13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路**号**烟酒食品超市,采用撬窗、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李某某超市内的人民币1880元和中华(软)香烟1条、芙蓉王(硬)香烟1条、红塔山(软经典)香烟2条、长白山(软红)香烟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12包、苏烟(七星)香烟7包、利群(软长嘴)香烟9、娇子(绿时代阳光)香烟8包、南京(紫树)香烟7包,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600余元。
案发后,追缴人民币67元和中华(软)香烟1条、芙蓉王(硬)香烟1条、红塔山(软经典)香烟2条、长白山(软红)香烟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10包、苏烟(七星)香烟7包、利群(软长嘴)香烟9、娇子(绿时代阳光)香烟8包、南京(紫树)香烟7包,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香烟、人民币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收条、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江阴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无锡市烟草公司江阴分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顺的供述与辩解;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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