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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顺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李顺,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93********,汉族,大学文化,住成都市郫都区********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顺作为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大道**段**号的**学校2017级铁道车辆运用与检修专业7班、2017级IT专业1班的班主任,向学生谎称有学费减免名额,从李某某和等22名学生处骗得学费共计人民币225750元,供其耗用。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李顺前往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古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12月11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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