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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颂文、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李颂文,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办**小区**号**路**。被告人李颂文于2015年8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2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平山街道**居委***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惠东县**镇**酒吧附近一出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颂文、李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颂文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在手机上创建一未命名微信群,通过微信关注公众号“众亿大厅”购买用以赌博“牛牛”房间的房卡,并将购买到的房卡链接发送到该未命名的微信群,供该微信群内的参赌人员点击链接进入房间进行赌博,然后抽取赢家赢钱的10%作水钱。李颂文、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还另外组成一名为“结算”的微信群,用来结算每日的抽水、购买房卡费用以及三人的分成情况。其中,李颂文负责管理赌博群、购买房卡、发送赌博房间链接、赔付参赌人员输赢赌资、结算抽水分成;李某某和黄某甲两人负责拉赌客进赌博群进行赌博活动。直至案发时,三被告人总共抽水约14493元,其中李颂文获利6820元、李某某获利4485元、黄某甲获利2638元,其余550元用于购买房卡和发放福利给参赌人员。2019年04月25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惠东县平山公堂**小区***号、惠东县平山园岭居委园岭**巷**号、大岭街道**酒吧旁一出租屋将被告人李颂文、李某某、黄某甲三人抓获归案。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颂文、李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颂文、李某某、黄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三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颂文于2015年8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其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19年8月16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4卷、光盘5张、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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