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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颖、田珍珠、王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李颖,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办事处羊舞岭村**组。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部门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18年4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田珍珠,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程集镇河北村**号。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部门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王楼,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沙潭村诺洲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颖、田珍珠、王楼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6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成立。公司成立后通过发放传单、组织开会、组织实地考察旅游等形式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帮助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旅游、养老、酒店等项目预付储值会员卡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许以年回报率12-14%。截止案发,经鉴定两公司在未取得批准情况下共向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81,514,245元。

其中被告人李颖个人及担任部门经理期间共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39,859.600元;被告人田珍珠个人及担任部门经理期间共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570,0000元;被告人王楼个人及担任部门经理期间共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617,3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颖劝同案犯张辉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859.6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节。

被告人田珍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0,00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节。

被告人王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7,39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晖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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