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李颖石,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7********,回族,高中文化,天津市**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街**里**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号楼**号。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颖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3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10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5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颖石伙同尚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虚构能够通过内部关系买到便宜房源的事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9万元。
另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颖石伙同尚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虚构能够买到便宜房源或投资获利的事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购房款及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31万元。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颖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颖石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颖石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娅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颖石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一张。
3.补充材料二十一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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