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飞,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0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飞、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飞、张某某至兰陵县城***酒店参观画展,在画展结束之前,将7幅书画作品盗走,经鉴定,价值2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试听资料;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飞、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飞、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飞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4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李飞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 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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