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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飞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李飞,男,1981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区**栋**单元**号。1999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7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飞伙同唐某某 (另案处理)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务中心外,由唐某某望风,李飞用手强行将电瓶车龙头锁破坏,将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奇蕾牌黑色电瓶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后销赃获利人民币400佘元赃款共同耗用。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1440元。

2.2019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飞伙同唐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务中心外,由唐某某望风,李飞用手强行将电瓶车破坏防盗器,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雅迪牌黑色电瓶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后销赃获利人民币600余元赃款共同耗用。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1300元。

3.2019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飞伙同唐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务中心外,由唐某某望风,李飞用手强行将电瓶车龙头锁破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电瓶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后销赃获利人民币700余元赃款共同耗用。 

2019年5月23日,李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频监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佳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3.被告人李飞现羁押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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