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58********,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喻秋,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虎门镇**社区**路**号**楼和**楼经营麻将馆, 提供麻将等工具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每局从赢家处抽取1-2元水钱,每月抽得水钱约8000元。2020年4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麻将馆,并当场抓获李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台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欧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