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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首佴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58********,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喻秋,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虎门镇**社区**路**号**楼和**楼经营麻将馆, 提供麻将等工具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每局从赢家处抽取1-2元水钱,每月抽得水钱约8000元。2020年4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麻将馆,并当场抓获李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台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欧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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