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李高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住修水县**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2年10月2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高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4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高华使用自己的微信昵称为:“CCTV,(7758)”和“家庭幸福”两个微信号,通过“附近人”添加被害人的微信,使用假名李某乙或邓某某的身份,谎称自己是成功人士,在江西省九江市开了一家服装厂,自己有一辆宝马小车,还聘请了司机,司机是一个哑巴,父亲是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建设银行的行长,母亲是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英才学校的教师,自己在家中是独生子,以“认被害人做姐姐、与被害人谈恋爱、帮销产品等”为由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在交往过程中,李高华为显示自己有钱,经常自导自演,冒充司机、家庭成员、其她女性等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吹嘘自己的人品好,在外面认了很多姐姐,这些姐姐经常找他借钱,还不需要偿还,而且自己找她们借钱,最后都会翻倍还给她们的虚假信息,取得进一步信任后,李高华在微信中捏造自己在外地进货、签订单、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自杀等各种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施某甲人民币46600元、施某乙人民币26000元、梅某某人民币7500元、陈某某人民币94963.72元、张某某101800元、姚某某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梅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高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高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高华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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