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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高霖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李高霖,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住重庆市巫山县**小区**栋**-**。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高霖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李高霖在重庆市巴南区、巫山县、南岸区,以微信、支付宝限额不能付款为由,谎称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转账付款,遂从其手机上下载安装的虚假转账APP中制作银行卡转账成功的假截图向被害人展示,骗取被害人信任,其先后骗取赖某某、罗某某、杜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价值10276元的现金、眼镜、衣服等物挥霍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8日,李高霖到巴南区李家沱长江大桥附近耍了小姐后,以微信、支付宝限额不能付款为由,向被害人赖某某提出微信转10个200元的红包给自己,自己再通过银行卡网银转账给赖某某,赖某某同意后微信转了2000元给李高霖,李高霖就用其手机上下载的虚假转账APP制作了银行卡转账成功2000元的假截图给赖某某看,骗取赖某某信任后,诈骗2000元离开。

    2、2020年10月4日,李高霖在巫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的家里点了烧烤,以微信、支付宝限额不能付款为由,让被害人罗某某给其带500元现金来,其再通过银行卡转账给罗某某,罗某某同意后将500元现金和96元的烧烤送到李高霖家里,李高霖就用其手机上下载的虚假转账APP制作了银行卡转账成功596元的假截图给罗某某看,骗取罗某某信任诈骗596元。

3、2020年10月8日,李高霖在巫山县中心市场镜山眼镜直达店配了1000元的眼镜,以微信、支付宝限额不能付款为由,让被害人杜某某另外给其2000元现金,其再通过银行卡转账3000元给杜某某,杜某某同意后给李高霖的支付宝转账1400元,另给了李高霖600元现金,李高霖就用手机上下载的虚假转账APP制作了银行卡转账成功3000元的假截图给杜某某看,骗取杜某某相信后,李高霖拿着眼镜离开,诈骗了杜某某3000元。之后在杜某某多次追要下,李高霖分四次还清了杜某某。

4、2020年10月25日,李高霖到巴南区鱼洞都汇里劲霸男装店购买一件2680元的外衣后,付钱时以微信、支付宝限额不能付款为由,谎称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害人陶某某,陶某某同意后,李高霖就用手机上下载的虚假转账APP制作了银行卡转账成功2680元的假截图给陶某某看,骗取陶某某信任后拿着衣服离开。后民警在其住处搜出被骗外衣。

5、2020年11月1日,李高霖到南岸区南坪公交枢纽站附近的柠檬时尚酒店,以微信、支付宝限额不能付款为由,找被害人邹某某换2000元,自己通过银行卡转账20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同意后给李高霖支付宝转账2000元,李高霖就用手机上下载的虚假转账APP制作了银行卡转账成功2000元的假截图给邹某某看,骗取邹某某信任后离开,诈骗邹某某2000元。

被告人李高霖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搜查笔录、手机截图、销售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赖某某、罗某某、杜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李高霖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7.监控录像、通话清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高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高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高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没收李高霖手机,发还被害人被骗外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高霖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壹拾捌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提讯证壹份

5.书证肆页

6.李高霖手机及被骗外衣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

  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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