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鹏,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林芯民,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玉锋,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偃师市**镇**村**组。
被告人张福涛,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住淇县**乡**村**号。
以上四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鹏、林芯民、李玉锋、张福涛四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14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鹏、林芯民、李玉锋、张福涛四人合伙从缅甸邦康携带毒品偷渡入境至中国孟连勐啊,后乘坐一辆私家车至孟连县城,转乘另一辆五菱汽车(牌照为云******)运输毒品前往普洱。当日22时55分许,途经国道227线3621公里处时,被澜沧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公开查获,民警当场从李鹏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块(净重5217.63克)、银鹭花生牛奶瓶中查获海洛因15颗(净重105.15克),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1颗(净重3.24克);从林芯民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块(净重5240.67克)、鱼干盒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0颗(净重254.28克)、银鹭花生牛奶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5颗(净重91.23克),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3颗(净重12.9克);从李玉锋携带的银鹭花生牛奶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8颗(净重45.38克),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20颗(净重92.14克);从张福涛携带的银鹭花生牛奶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7颗(净重94.99克),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2颗(净重7.96克)。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707.27克、甲基苯丙胺10458.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鹏、林芯民、李玉锋、张福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20年3月9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23份、光盘8张。
3.扣押的物品现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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