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李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层**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李鹏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闽侯县上街镇邱阳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邱阳河路第三标6号灯杆路段时,从后方碰撞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鹏驾车逃逸。经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街(高新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鹏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胸腔脏器(心、肺等)损伤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鹏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56.53mg/100ml。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李鹏被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街(高新区)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报警登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轨迹图、行车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鹏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鹏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桂标
检察官助理:焦莉萍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鹏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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