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李鹏,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中共党员,韶关市曲江区**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曲江区**镇**路**栋**房,捕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镇**路**楼**房。2019年6月14日,被韶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 9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陈小雄,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鹏涉嫌受贿罪,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鹏在任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派出所**、曲江区分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派出所辖区内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经营曲江区**娱乐城(以下简称“**娱乐城”)等方面给予关照,收受黄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5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某春节前,黄某某告知李鹏,其意欲在**派出所辖区内开设赌场,请求李鹏予以关照。2008年元宵节至2008年8月,李鹏五次收受黄某某以“保护费”名义贿送的现金共计6万元。
2.2008年初,黄某某告知李鹏,其与朋友意欲在**派出所辖区内以玩“对子”方式赌博,请求李鹏予以关照。2008年春节至2009年中秋节,李鹏四次收受黄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5万元。
3.2009年至2010年,黄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派出所辖区内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玩“梭哈”等方式赌博,请求李鹏予以关照。2009年中秋节至2010年5月,李鹏八次收受黄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29万元。
4.2007年至2010年,黄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派出所辖区内经营**娱乐城,主要经营卡拉OK、桑拿、沐足等服务项目。李鹏利用担任**派出所**、曲江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黄某某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不积极查处**娱乐城经营期间的违法行为,四次收受黄某某贿送的现金6万元。
5.2008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黄某某为感谢李鹏对其经营的**娱乐城及赌场的关照,以年节“红包”的名义六次贿送李鹏现金共计5.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鹏积极退清51.5万元赃款,其中4.5万元已由中共韶关市曲江区纪委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鹏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鹏主动交代调查组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洁
2019年10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鹏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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