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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鹏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鹏,绰号李三鹏,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鹏酒后到考城镇转盘旁的李记兔肉店购买兔肉时,因包装纸盒与店内李某某发生口角争执,随后李鹏动手将李记兔肉店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牌破坏,将店内电子秤摔砸,李鹏后与店兔肉店老板李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随后李鹏跑到自家拿出一把气枪,手持气枪通过考城镇人员较多的路段,引发旁边围观群众的恐慌,并被群众录像,网络平台相继转发李鹏手持气枪的视频,对兰考县考城镇治安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李鹏所拿的气枪经鉴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2.书证:(1)李鹏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证实:李森报警至兰考县公安局考城派出所称有人发生打架并持枪。李鹏因抢劫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证实:接受案发视频三段、扣押枪支一把)(3)案发视频传播情况截图照片5幅、李鹏所拿的枪支照片1幅;(4)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宝忠、刘芳蕾、李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鹏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送检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鹏持枪支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浩

李楠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鹏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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