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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鹏抢劫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李鹏,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海口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鹏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鹏酒后进入到澄江市海口镇**村委会**村**号李某甲家卧室,持刀对卧室里的李某甲夫妇实施抢劫,李某甲因害怕拿出10多元现金给李鹏,李鹏没有要现金,而是让李某甲去拿银行卡,李某甲趁机抢夺李鹏拿着的刀,在抢刀的过程中,李鹏的手被刀割伤,之后李鹏离开李某甲家并报警。

被告人李鹏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等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鹏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鹏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雯雯

检察官助理:杨子漫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鹏现羁押于澄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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