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150号
被告人李鹏飞,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 月30 日中午,被告人李鹏飞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巴福街上**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阮某某一个黑色拉杆行李箱,在该行李箱里面有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白色外观华为牌畅想6S手机,同时在该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董某某一部白色vivo Y76 型手机,随后李鹏飞将三部盗窃得来的手机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至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门市。后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外观华为牌畅想6S手机价值303元人民币,白色外观vivo Y76型手机价值225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1日早上6、7时许,被告人李鹏飞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网咖内,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外观vivo Y85A 手机,一部银色外观vivoX9 手机,随后李鹏飞将两部手机以330 元人民币价格销赃至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门市内。后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外观vivo Y85A手机价值466元人民币,银色外观vivoX9手机价值874元人民币。
3.2020年7月9日5时许,被告人李鹏飞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网吧内,在该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随后李鹏飞将该手机以300元人民币价格销赃至重庆市高新区巴福街道**门市。因赵某某被盗的手机未能提供具体购买日期,无法进行估价。
4.2020年7月1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鹏飞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网咖内,在55号机桌子上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其一部蓝色外观OPPO牌K5手机盗走,随后销赃至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民康街**门市获利350元人民币。后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在被盗时价值155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李鹏飞盗窃的手机总共价值3427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3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网吧将被告人李鹏飞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阮某某、姚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李鹏飞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鹏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鹏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鹏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鹏飞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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