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麒麟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19号 

  被告人李麒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麒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5时许,被告人李麒麟到浙江省永康市**街道**路**号**足浴店,以玩游戏为由借用足浴店服务员即被害人申某某的手机,通过转账方式窃得被害人申某某微信内人民币2000元,支付宝内人民币1500元。为掩饰盗窃事实,被告人李麒麟将其中人民币765元转回至微信零钱。2020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麒麟到本市南马镇**足浴店,以刷淘宝为由借用足浴店服务员即被害人周某某的手机,通过转账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支付宝中借呗人民币5000元。

2020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永康市经济开区**路**公寓抓获被告人李麒麟。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申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麒麟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麒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麒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麒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麒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善辉

检察官助理:石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麒麟(联系电话:136*******)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式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