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9********,满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通化**公司**,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黎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任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明知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以发传单、贴海报、组织讲师宣讲等方式,非法向112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10,00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23,425.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企业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黎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李黎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宜琼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黎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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