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李黑水,曾用名李孙福,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玉环人,原系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大道**号。2015年7月16日因失职错误被玉环县监察局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期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玉环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黑水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9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担任玉环市查违工作办公室(下称“查违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发放职工福利或拜访有关业务部门名义,指使工作人员陈某甲等人以虚报拆违费用并通过他人虚开发票、或直接从单位支取加油卡的方式,侵吞所在单位的公款人民币17.2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1.2012年9月,被告人李黑水指使陈某甲通过陈某丙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0万元购买超市购物卡,后将其中6万元用于发放单位工作人员的中秋福利,其余4万元由其个人支配使用。
2.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李黑水指使陈某甲通过刘某某、陈某乙四次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共8万元购作鱼票后由其个人支配使用。
3.2013年初至2016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四次指使陈某甲从查违办财务人员处支取用公款购买的中石化加油卡共4万元供其个人支配使用。
4.2018年初,被告人李黑水指使工作人员杨某某从查违办财务人员处支取用公款购买的中石化加油卡共1.2万元用于个人支配使用。2019年5、6月份,因查违办财务纳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算,被告人李黑水担心事发,遂将0.9万元加油卡交由杨某某退回至查违办。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李黑水于2002年6月至2006年10月任玉环县建设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兼县公用事业管理处主任,2007年3月至2010年9月任玉环县城建监察大队常务副大队长、教导员,2010年9月至2017年4月任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其中2013年4月起兼任县查违办副主任),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任玉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县查违办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任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市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市查违办副主任,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任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4年初至202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李黑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梁某某等二十三人谋取利益,先后一百二十余次收受、索取上述人员贿送的财物共计62.9183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浙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的请托,为其在燃气业务经营、公司违章建筑处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分六次在家中或其他地点收受梁某某贿送的现金7.5万元、超市购物卡0.9万元和冬虫夏草等物,合计价值8.4万元。
2.2004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某的请托,为其在燃气业务经营、违章建筑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分十五次在单位附近收受应某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4万元、液化气票1.3万元,合计价值5.3万元。
3. 2004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市**有限公司翻身分公司负责人、台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请托,为其在燃气业务经营、厂房违章建筑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分十五次在家中收受王某甲贿送的中石化加油卡4.2万元和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浪琴手表1只(均未估价)。
4.2009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的请托,为其在厂房违章建筑处理事项上谋取利益,分十三次在家中收受周某乙贿送的现金0.5万元 、超市购物卡3万元、飞天53度茅台酒8瓶和鱼货、冬虫夏草等物,合计价值4.94万元。
5. 2010年初至2014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的请托,为其在厂房违章建筑处理事项上谋取利益,分五次在办公室收受赵某甲贿送的现金2万元 、超市购物卡1.5万元,合计价值3.5万元。
6. 2011年初至2013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的请托,为其在承接拆违业务及财物报销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三次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0.6万元、现金2万元,合计价值2.6万元。
7. 2008年初至201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市玉城街道**社区主任张某某的请托,为该社区在疏导点日常管理事项上谋取利益,分三次在办公室收受张某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0.6万元。
8. 2009年初至2014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叶某某的请托,为其在承接公车维修业务、厂房未批先建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分六次在单位附近等处收受叶某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1.3万元和软中华香烟2条,合计价值1.41万元。
9. 201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市玉城街道**社区主任汪某某的请托,为该社区在办公大楼违章建筑处理事项上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汪某某贿送的现金0.5万元。
10. 2011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甲的请托,为其在承接拆违业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向周某甲索取加油卡0.3万元、消费卡0.2万元,并多次在家中等处收受周某甲贿送的超市购物卡3.1 万元、代为支付费用2.62万元,上述合计价值6.22万元。
11. 2012年初至2019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的请托,为其在承接拆违业务事项上谋取利益,分八次在家中收受陈某乙贿送的超市购物卡3.3万元、中华香烟4条和茅台酒等物,合计价值3.4483万元。
12. 2015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丙的请托,为其在违章建筑查处事项上谋取利益,分六次在家中收受周某丙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1.2万元。
13. 2016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市发达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的请托,为其在违章建筑查处、树木迁移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分五次在家中收受郑某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2.5万元。
14. 2016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盛鑫工业气体经营部负责人白某某的请托,为其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住房阳台违章建筑查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分五次在家中收受白某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1.2万元。
15. 2017年初至2019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浙江海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乙的请托,为其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涉及市容市貌问题查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分三次在单位附近或其他约定地点收受赵某乙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0.6万元。
16. 2017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的请托,为其在违章建筑查处、KTV噪音污染处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分四次在办公室收受董某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0.8万元。
17. 2018年,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请托,为其在华鸿嘉园房产违章建筑处罚进度上谋取利益,于同年10月在购买华鸿嘉园样板房时收受**公司贿送的子母车位一个,价值10万元。
18. 2017年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玉环创融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甲的请托,为其在违章建筑查处事项上谋取利益,分二次在办公室和家中收受吴某甲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1.2万元。
19. 2018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养生馆业主吴某乙的请托,为其在户外广告整治事项上谋取利益并获得日后关照,分三次在家中收受吴某乙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0.5万元。
20. 2019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中国**保险公司玉环支公司经理王某乙的请托,为其在承接瓶装液化气保险业务事项上谋取利益,分三次在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0.8万元。
21. 2018年,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个体经营者李某甲的请托,为其在**夜市疏导点建设事项上谋取利益并获得日后关照,分别于2019年初和2020年初在家中收受李某甲贿送的超市购物卡1.5万元、中石化加油卡0.5万元,合计价值2万元。
22. 2019年,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东**托老院负责人李某乙的请托,为其在托老院违章建筑处罚进度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20年初在家附近收受李某乙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0.5万元。
23. 2020年3月,被告人李黑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玉环县**建材预制品厂经营者阮某某的请托,为其在房屋拆迁事项上谋取利益,在家中收受阮某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0.5万元。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黑水因获悉他人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而担心案发,遂向部分行贿人员退还赃款赃物合计价值6.42万元并告知其讲话注意点。案发后,其中价值5.22万元的财物及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浪琴手表1只已扣押在案。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黑水在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被调查人员通知到案,其否认违纪违法事实。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被告人李黑水除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贪污和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黑水积极退缴涉案赃款73.99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浪琴手表1只、超市购物卡26张;
2.书证: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记账凭证、发票、报销单、支付通知书、转账凭证、银行明细、工商登记记录、燃气许可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网上银行交易凭证、玉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票、**名苑业主登记表、查违办证明、浙江省政务咨询平台反馈单、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尾盘去化方案、处罚文书、燃气用户保险单、**区块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材料、卷烟批发价格说明、户籍证明、监察决定书及文件、情况说明、留置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退赃凭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丙、许某某、施某某、刘某某、熊某某、陈某乙、孙某某、杨某某、陈某丁、曹某某、陈某戊、陈某己、林某某、吴某丙、梁某某、李某丙、应某某、王某甲、周某乙、赵某甲、张某某、叶某某、汪某某、周某甲、周某丙、郑某某、白某某、赵某乙、董某某、王某丙、柳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黑水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黑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2月16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黑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黑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李黑水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黑水对受贿罪有如实供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黑水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黑水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玲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黑水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8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超市卡26张面值共2.15万元、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浪琴手表1只。
6.赃款12.49万元暂存于玉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64.5783万元暂存于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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