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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齐杰、王晓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李齐杰,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被告人李齐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晓辉,曾用名王自显,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村**号。被告人王晓辉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盟盟,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村**号。被告人蒋盟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月珍,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住陕西省渭南市**镇**村**组。被告人秦月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齐杰、王晓辉、蒋盟盟、秦月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15日、4月16日已告知上列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4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李齐杰伙同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和浦口区等地,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河南体系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其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河南体系传销组织将所属的20个经理室划分为三个小组,分别由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任组长,各小组设立自律总监、自律配合总监、能力总监、能力配合总监和申购总管职位,管理各小组内部的老总级别人员及下属经理室相关事务,并与其他小组对所开展的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在河南体系传销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各小组内分别设立若干个经理室,由直接老总管理,并在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和经晨总管等职位,负责本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被告人李齐杰于2014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5年年初晋升为老总级别。2017年至2018年7月担任张某甲小组负责人,任职期间,听取本小组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等人对组内各经理室互动检查交流及本组与其他2个小组之间进行互动交流情况的汇报,提出相关工作要求;通过“炎黄子孙”微信群与河南体系传销组织所属另外两个小组负责人李某甲、王某甲和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进行互动沟通,协调组织传销活动。其担任小组负责人至案发,负责直接或者通过陈某甲帐户发放张某甲、李某甲小组老总及传销活动人员的工资。

被告人王晓辉于2018年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8年年初晋升为老总级别。在其晋升老总级别后,其按照小组长李某甲、能力总监荣某甲、自律总监王某丁(均另案处理)安排,定期参加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会议,了解相关工作要求;参加互动经理室的新人见总会,鼓励新人加入传销组织;通过老总交流微信群“主旋律”进行工作组织、交流,参与自律检查活动;按照体系安排,与其他小组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一起跨组宣布经理室经理级别人员的晋升和经理室管理人员的任命。

被告人蒋盟盟于2016年10月份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7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先后担任该小组的能力总监、能力配合总监等职务。在其晋升老总级别后,其按照小组长李某甲、能力总监荣某甲、自律总监王某丁安排,定期参加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会议,了解相关工作要求;参加互动经理室的新人见总会,鼓励新人加入传销组织;通过老总交流微信群“主旋律”进行工作组织、交流,参与自律检查活动;按照体系安排,与其他小组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一起跨组宣布经理室经理级别人员的晋升和经理室管理人员的任命;向其线下传销人员发放工资。

被告人秦月珍于2014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6年年底晋升为老总级别。在其晋升老总级别后,其按照小组长王某甲、能力总监郭某甲、自律总监孟某甲(均另案处理)安排,定期参加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会议,了解相关工作要求;参加互动经理室的新人见总会,鼓励新人加入传销组织;通过老总交流微信群“主旋律”进行工作组织、交流,参与自律检查活动;按照体系安排,与其他小组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一起跨组宣布经理室经理级别人员的晋升和经理室管理人员的任命;向其线下传销人员发放工资。

经查,王某甲小组下设的徐某甲、张某乙、郑某甲、李某乙、刘玲、张某丙、袁某甲、李某丙、张某丁9个经理室共有传销人员266人以上,李某甲小组下设黎某甲、张某戊、薛某甲、李某丁、刘某乙、林某甲6个经理室有传销人员152人以上,张某甲小组下设建某甲、肖某甲、马某甲、李某戊、夏某甲5个经理室有传销人员139人以上。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齐杰、王晓辉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25日,被告人蒋盟盟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7日,被告人秦月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李齐杰、蒋盟盟、秦月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齐杰、王晓辉、蒋盟盟、秦月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老总压金账本、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告人李齐杰、王晓辉、蒋盟盟、秦月珍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齐杰、蒋盟盟、秦月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齐杰、王晓辉、蒋盟盟、秦月珍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齐杰、王晓辉、蒋盟盟、秦月珍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齐杰、王晓辉、蒋盟盟、秦月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齐杰、蒋盟盟、秦月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天渊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齐杰、王晓辉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被告人蒋盟盟、秦月珍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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