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龙,男,1988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家属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侦查终结,双鸭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龙系王某某前夫,因怀疑焦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内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其离婚,在2019年11月9日晚酒后与王某某发短信得知其与焦某某处对象后扬言要杀焦某某,与焦某某相约至黑龙江**钢铁有限公司八号岗相见,携带尖刀乘坐出租车到达约定地点后,趁焦某某不备,持刀猛刺焦某某胸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焦某某生前因锐器刺切致左肺门动脉破裂失血死亡。
经侦查,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尖刀等;
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龙的供述和辩解;
5.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7.110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波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龙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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