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Z490号
被告人李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无业,住威远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龙驾驶川******车辆到宜宾市翠屏区**路**组,用开锁工具开锁进入**组**单元**楼**号被害人尹某某的出租房内,盗走现金700余元。
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龙驾驶川******车辆到宜宾市翠屏区**镇,用开锁工具开锁进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杜某某家,盗走华为手机1部、现金240元。后又用同样手段进入华新街122号被害人徐某某,盗走现金100元及价值1619元的华为荣耀手机1部。
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龙驾驶川******车辆到宜宾市翠屏区**镇,用开锁工具开锁进入**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易某某家,盗走价值5318元的小米手机2部及现金13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了杜某某2000元、徐某某1800元、易某某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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