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龙在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经营手机店时,谎称有特殊进货渠道,可以低价购买苹果手机。其隐瞒低于进货价进行销售的真相,采用“高买低卖”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支付手机预付款。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手机,部分款项用于店面经营、个人消费、填补亏空,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厉某某、任某某、郝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胡某某、孟某某、张某丁、丁某某等人支付的手机预付款共计人民币83.745万元无法返还。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龙离开日照市并更换联系方式。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李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聊天、转账记录及截图、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厉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晓东
2020年3月2日
附:
1. 被告人李龙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街**号。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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