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8日,被告人李龙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火车站将一包毒品和火车票交给陆某某 (已判决),陆某某乘坐当日火车到满洲里市将毒品卖给张某某(已判决)。陆某某到满洲里后,在与张某某交易时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抓获。毒品经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称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5.6935克;氯胺酮(俗称K粉)42.0668克;氯胺酮片剂41.8425克。
2019年11月25日,海拉尔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黑龙江省龙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李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称量情况说明;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艳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龙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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