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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危险驾驶)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顺昌县**乡路**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驾驶闽******号普通三轮摩托车由顺昌县**乡**路**号行驶至岚下乡**路***号门口路段时撞到被害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受伤后逃逸,随后李**继续驾驶该车至岚下乡**路***号门口路段时撞到停在道路右侧的收割机,造成收割机损坏。经认定,李**负该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76.4mg/100m1,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的供述;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1年1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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