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70号
被告人李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广东省深圳市**村**巷**栋**房。2007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李干在深圳市**有限公司****超市多次盗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2020年7月25日,盗窃滴露消毒水5瓶、滴露消毒剂1瓶;8月26日盗窃清扬洗发露2瓶、潘婷洗发露5瓶;9月1日盗窃海飞丝洗发露7瓶;9月2日盗窃飘柔洗发露3瓶、海飞丝洗发露2瓶、潘婷洗发露4瓶;9月4日盗窃海飞丝洗发露3瓶、飘柔洗发露2瓶、潘婷洗发露2瓶、浪莎男棉袜2双;9月6日盗窃海飞丝洗发露4瓶、潘婷洗发露3瓶;9月10日盗窃海飞丝洗发露7瓶、飘柔洗发露3瓶;9月12日8:30分许,盗窃古岭神酒5瓶、甘竹牌鲮鱼罐头13罐,随后在超市门口被抓获,当场缴获盗得的5瓶古岭神酒和13罐鲮鱼罐头(已发还被害人)。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4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干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物品损失清单,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李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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