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杏某某,男,31岁,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楼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8时9分许,被告人杏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寒亭区泰祥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寒亭区友谊路口东时,与郭浩驾驶的在泰祥街由北向南左转弯掉头的鲁******(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66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杏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杏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3000元,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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