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杜丹,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园**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社区**街**组)。被告人杜丹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晓斌,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园**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社区**街**组)。被告人丁晓斌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城**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居委会**巷**号)。被告人兰某某曾因盗窃,于1999年11月11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路**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7月31日被湖南省新化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新泰市**镇**园**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州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路**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汶上县**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伍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杜丹、丁晓斌、薛某某、段某某、林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合并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九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九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9日决定将被告人兰某某、伍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杜丹、丁晓斌、薛某某、段某某、林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4月9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3日、5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兰某某、伍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杜丹、丁晓斌、薛某某、段某某、林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兰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伍某某、彭某某、刘某某,从网上购买包装袋、包装盒及胶囊,在湖南省新化县一出租房内仿造**公司生产的**胶囊,并以每盒人民币40元至50余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
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兰某某、伍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共销售给被告人薛某某**胶囊约1100盒,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5990元。被告人薛某某单独或者与被告人段某某结伙,将购买的上述**胶囊以每盒人民币6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杜丹,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3150元。其中,被告人段某某参与销售约350盒,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2850元。
2018年9月28日至29日间,被告人兰某某、伍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共销售给被告人林某某**胶囊约170盒,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林某某将购买的上述**胶囊,以每盒人民币6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杜丹,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0366元。
被告人杜丹分别从被告人薛某某、段某某、林某某处购买**胶囊后,和其丈夫被告人丁晓斌结伙,采用冒充**胶囊售后服务人员电话回访的手段,以平均每盒4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靖某某、徐州市贾汪区居民郝某某等人合计860余盒,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80000余元。2018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杜丹、丁晓斌夫妻租住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园**室房屋内,当场查获二人购买并用于销售的**胶囊80盒,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0000余元。经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胶囊应视为药品,依法应按照假药论处。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3月3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查获的**胶囊、封口机等物证照片;
3.证人靖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4.九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复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伍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结伙生产、销售假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丹、丁晓斌、薛某某、段某某、林某某销售假药,其中被告人杜丹、丁晓斌犯罪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和伍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四人,被告人杜丹和丁晓斌二人,被告人薛某某和段某某二人,还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晓斌、兰某某、伍某某、彭某某现均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杜丹、刘某某、薛某某、段某某、林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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