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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伟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杜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付**号**栋**单元**室,现住址石家庄新华区**小区**-**-**。2017年1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8年5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杜伟谎称其可以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汽车,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一辆汽车的《汽车购销合同》和一辆汽车的收条,骗取王某某购车款188500元。

2、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杜伟谎称其可以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汽车,与被害人常某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骗取常某某购车款230000元。

3、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杜伟谎称其可以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汽车,与被害人董某某签订了两辆汽车的《汽车购销合同》,骗取董某某购车款222000元。

4、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杜伟谎称其可以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汽车,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骗取张某某购车款100000元。

杜伟骗取的购车款共计74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清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伟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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