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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传军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杜传军(绰号“邪神”),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是513622198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传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杜传军通过电话邀约马某某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自己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随后,马某某携带冰毒到杜传军的出租房内跟杜传军一起吸食冰毒。后杜传军、马某某又邀约代某某、辛某某(15周岁)、余某某(14周岁)到其出租房(广安区万盛西路338号1栋1单元402号)内吸食冰毒。2019年9月6日上午,余某某(14周岁)从出租房离开。当天下午杜传军离开出租房回家,晚上辛某某离开出租房。马某某和代某某则继续在杜传军的出租房内玩耍。2019年9月7日下午代某某邀约兰某某(15周岁)到杜传军的出租房内吸食冰毒。

2019年9月7日16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杜传军出租房内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传军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传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传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杜传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传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传军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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