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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俊飞、杨智等开设赌场、赌博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杜俊飞,绰号“老某某”“杜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现住富宁县****社区**小区**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智,绰号“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南县**镇**村委会**街,现住富宁县**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本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7月2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7月30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国骏,绰号“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民委**路,1989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1996年4月24日被裁定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3月10日)。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渊明,曾用名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5********,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社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8日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永鑫,曾用名蒋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8********,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2019年8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云南文山监狱服刑。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逮捕后因前案被送往文山监狱执行,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克富,绰号“狗五”,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1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区**组**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95********,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4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小某某”“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家住云南省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4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4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眼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外号“二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外号“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阿某某的哥哥”“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绰号“光某某”“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丁,外号“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小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4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4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小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委会**街**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4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甲,绰号“蒙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委会**二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4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甲,绰号“老某某”“某某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委会**街**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委会**街,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绰号“幺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俊飞、王国骏等24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富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间,被告人杜俊飞、王国骏、杨智三人组织被告人蒋永鑫、陈克富、黄某乙(另案)、徐某某(另案)、黄某甲、谢某甲、蒋某乙、何某某、李某甲等人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地界**丫口一个驾校对面的山上、富宁至**公路旁**村路段附近一废弃石场山上等10余个地点开设流动性赌场,赌场用四枚硬币作为赌具,将每枚硬币的其中一面烧黑后放到口口相对的两个碗中摇,然后以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安排专人从每个赌客每次下注所赢得的钱中抽出50或100元作为抽头渔利款,每日赌场散场后,凡参与赌博的人或开车到赌场的人均可获得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好处费。该赌场由杜俊飞负责安排主要事宜;杨智负责到赌场中收取获得的抽头渔利款和发放开车到赌场的加油费等;王国骏负责为赌场提供车辆并在赌场中赌博和邀约广南籍的赌博人员到赌场参与赌博等;蒋永鑫负责寻找和选择赌博场地、接送赌客及发放赌场人员工资,管理赌场的放风人员、车辆和驾驶人员等;黄某乙、陈克富、徐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做数”、递水钱等;蒋某乙、何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及赌场老板等;谢某甲负责接送赌客和放风等;李某甲负责在赌场外围放风等;黄某甲在赌场中系杜俊飞的驾驶员并兼放风及将“水钱”送给罗渊明用于打点关系等;赌场开设期间,罗渊明负责收取每天3000元的赌场抽头渔利款后将部分用于向相关部门人员为赌场打点“关系”,确保赌场安全。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乙、谢某乙、程某甲、谢某丙、谢某丁、王某某(另案)、曹某甲(另案)、曹某乙(另案)、谭某某、邓某某、翁某乙、岑某某、蒙某甲等人长期在赌场内赌博并以赌客放高利贷、微信与现金互换等方式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翁某甲、黄某丙(另案)、蒙某丙(另案)、殷某某(另案)、杨某某(另案)、严某某(另案)、梁某某等人长期到赌场中聚众赌博。该流动性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众多、赌资数额巨大,直到2019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富宁县**镇**村附近的赌博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智、蒋某乙、何某某、李某甲、谭某某、邓某某、蒙某甲、梁某某、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俊飞、王国骏、杨智组织蒋永鑫、罗渊明、陈克富、黄某甲、谢某甲、蒋某乙、何某某、李某甲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富宁县与广南县毗邻地带开设流动性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巨大,十一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乙、谢某乙、程某甲、谢某丙、谢某丁、翁某乙、谭某某、邓某某、蒙某甲、岑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及向赌客发放高利贷等,被告人翁某甲、梁某某等人长期到赌场中聚众赌博,十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俊飞、杨智、王国骏、蒋永鑫、罗渊明系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陈克富、黄某甲、谢某甲、蒋某乙、何某某、李某甲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杜俊飞、陈克富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乙、翁某甲在缓刑考验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永鑫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智、蒋某乙、何某某、李某甲、谭某某、邓某某、蒙某甲、梁某某、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农兴山

2020年2月27日 

附:

1.各被告人的羁押地点或联系方式

(1)被告人杜俊飞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国骏、陈克富、黄某甲、谢某甲、朱某某、李某乙、谢某乙、程某甲、谢某丙、谢某丁、翁某甲、翁某乙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3)被告人罗渊明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4)被告人蒋永鑫现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联系电话1998760****;

(5)被告人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联系电话:1778765****;

(6)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联系电话:1889639****;

(7)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联系电话:1818766****;

(8)被告人杨智现被取保候审在富宁县**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36876****;

(9)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南县**镇**社区**路**号,联系电话:1357768****;

(10)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南县**镇**村委会**街**组**号,联系电话:1518763****;

(11)被告人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广南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12680****;

(12)被告人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南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76961****;

(13)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南县**镇**社区**巷**号,联系电话:1581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1册,光盘26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有:(1)赌场用具凉席1张、硬币21枚、白色瓷碗2个、蓝色塑料碗1个、绿色塑料碗1个、塑料圆桶形板凳43个、蓝色遮雨棚1副、对讲机1部;

(2)朱某某的VIVO手机1部,杂牌钱包1个,现金1501.1元,越南币50000元,收款收据1张,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天俊牌手表1只,玉石项链1串,金色戒指1枚,黑框眼镜1副,黑色笔1只,橡皮筋4条;

(3)谭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310元,杂牌手机1部;

(4)邓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300元;

(5)蒋永鑫的云HZY***白色大众小汽车1辆,手机3部,银行卡11张,笔记本2本 ,A4纸1张,散纸张1页;

(6)谢某甲的桂BUK***号马自达小型汽车1辆,云HSQ***绿色江铃皮卡车。

以上扣押物品现保存于富宁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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