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杜修平,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里**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释放;2014年8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修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杜修平在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号暂住地,为靳某甲、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提供赌博设备,并提供“****”赌博网站注册账号,为参赌人员进行投注、上分下分、赌资结算等服务,从中牟利。
被告人杜修平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杜修平供述和辩解;2.书证:樊某某银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靳某甲、王某某、靳某乙、樊某某等人证言;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靳某甲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对杜修平暂住地搜查;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修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修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账号,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修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譞
检察官助理 赵文一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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