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杜修适,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庭墛,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修适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6时58分,吴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仁庄村委会儒昌村排球场被杜修适无故持刀砍伤头部,经送往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2019年3月6日凌晨3时许死亡。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杜修适被当场抓获,由于杜修适有精神类疾病史被送往海南省安宁医院强制治疗。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修适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
2.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等书证;
3.证人吴某乙、杜某甲、陈某某、杜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证言;
4.被告人杜修适的供述与辩解;
5.精神疾病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修适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芸
检察官助理:王璠璟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杜修适现在海南省安宁医院住院部接受治疗。
2.案卷材料一册及光盘一张。
3.作案刀具应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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