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087号
被告人杜先进,曾用名杜华松,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在沪无固定住所,户籍在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忠学,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8********,穿青族,小学文化,无业,在沪无固定住所,户籍在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00年1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个半月;2001年4月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12月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6年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09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3月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1年;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兵,绰号:小兵,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在沪无固定住所,户籍在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4年8月因盗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9个月,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因吸毒处行政拘留10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是7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4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500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窜至本区**镇**路**路上,采用互相掩护,碰撞伸手方式,窃得被害人谭某某的上衣左侧口袋内一部正面黑色背面外壳白色的小米牌MI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29元)一部,后被民警抓获并缴获了赃物。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的身份信息;
2.判决书等证实了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情况;
3.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等证实,本案被害人的报案、案发及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抓获到案经过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反扒支队2019年4月6日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被锁定、追踪及抓捕的经过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笔录等,证实公安机关2019年4月5日扣押赃物手机一部(小米MI8,串号860758047593639),2019年4月12日发还被害人谭某某的事实;
6.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获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该录像视频证实了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实施扒窃的经过情况;
7.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手机被窃的事实经过;
8.证人徐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9.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了本案被窃物品的价值;
10.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均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肃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先进、张忠学、魏兵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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