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光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杜光平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
经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6年至2008年12月,被告人杜光平以资金周转、投资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甲、田某甲、黄某某、梁某某、赵某甲、蒋某甲、田某乙、胡某乙、吕某某、严某乙、严某甲等人借款共计至少人民币4235万元,尚有人民币2005万元左右未归还,已经支付利息至少人民币89万元。具体如下:
1.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杜光平向李某甲借款,月息2.5分左右,尚有本金人民币60万元未归还。
2.2008年2月19日,被告人杜光平向田某甲借款人民币25万元,月息4分,已支付利息人民币8万元,尚有本金人民币25万元未归还。
3.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杜光平经严某乙介绍,陆续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340万元,月息5分,已支付利息人民币50万元, 尚有本金人民币340万元未归还。
4.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杜光平经严某乙介绍,陆续向梁某某借款,月息5分,尚有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左右未归还。
5.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杜光平陆续向赵某甲借款,月息至少2-3分,尚有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左右未归还。
6.2007年至2008年10月,被告人杜光平陆续向蒋某甲借款人民币230万元,月息至少2-3分,已归还本金人民币3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尚有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未归还。
7.200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杜光平向田某乙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月息2-3分,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1万元。
另查明,2009年3月24日,田某乙和上虞市华新置业有限公司约定,杜光平在该公司购房定金人民币30万元,由其结算。
8.2008年12月,被告人杜光平经严某甲介绍,向吕某某借款,月息5分,尚有至少本金人民币80万元未归还。
9.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杜光平陆续向严某甲借款约人民币1500万元。
10.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杜光平陆续向严某乙借款至少人民币300万元。
另查明,2008年12月18日,上虞市公证处证明出租人章某乙、承租人杜光平及受让人严某乙签订了《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杜光平将上虞市时代广场2幢3、4层计4425平方米房产的承租合同转让给严某乙。
11.200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杜光平经程某某介绍,向胡某乙借款,月息3-5分,尚有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未归还。
二、诈骗
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杜光平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转贷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胡某乙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后不久即转移资产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凭证、收条、借条、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异议书、公证书、上虞市魅力金座娱乐会所转让协议、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经营用房租赁合同、房产证、房产信息、机动车信息、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吕某某、田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黄某某、严某甲、梁某某、田某乙、蒋某甲、严某乙、赵某乙、朱某甲、严某丙、严某丁、严某戊、李某乙、朱某乙、蒋某乙、李某丁、胡某甲、程某某、赵某丙、金某某、冯某某、李某丙、章某甲、徐某某、严某己、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光平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杜光平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光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光平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光平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淑婷
附:
1.被告人杜光平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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