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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克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杜克召,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排**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克召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被告人杜克召经刘某甲、孟某某(已判决)介绍,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王某某(已判决)提供天津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款共计259794.81元,价税合计1788000元。王某某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已将税款补缴完毕。

2012年底,被告人杜克召经刘某甲、孟某某等人介绍,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刘某乙、朱某某、邱某某(均已判决)提供天津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天津**金属结构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款共计261606.69元,价税合计1800470元。刘某乙、朱某某、邱某某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天津**金属结构厂已将税款补缴完毕。

案发后,被告人杜克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刑事判处书、税务稽查审理报告、银行账户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孟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刘某乙、朱某某、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克召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克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克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克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宁

检察官助理:李红雨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克召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十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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