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杜全福,曾用名杜全国,绰号“白板”,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2010年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零六个年,2012年5月31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撤销该院(2010)广安刑初字第3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杜全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缓刑判决同,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2012年1月23日至2014年10月29日止)。本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全福涉嫌贩卖毒品、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杜全福先后多次以要收取50元的“油费”、或“跑路费”为由,加价将冰毒贩卖给甘某甲、李某某、向某某等人吸食。具体情况是:
1、2019年1月19日晚上8时许,吸毒人员甘某乙叫吸毒人员甘某甲通过微信将购买冰毒的350元(其中有50元系被告人杜全福要求增加的油费)钱转给了被告人杜全福,后被告人杜全福驾驶摩托车将冰毒送到广安区白市镇石盘村甘某乙处,甘某甲、甘某乙二人便一起在其村上的一竹林旁将冰毒吸食。
2、2019年1月20日13时许,吸毒人员甘某甲、甘某乙、李某某3人决定共同出资350元(其中有50元系被告人杜全福要求增加的跑路费)钱在被告人杜全福处购买冰毒吸食,后由甘某甲通过微信将350元转给被告人杜全福,被告人杜全福收到钱后便骑起摩托车将冰毒送到李某某开的长安车上,后将冰毒交给了甘某乙,李某某将车开到白市镇至石笋镇白云方向的一村级公路临近白市镇福桥村一百米处的公路旁,后甘某甲、甘某乙、李某某与被告人杜全福在李某某车内轮流将冰毒吸食了。
3、2019年1月22日12时许,甘某甲将购买冰毒的350元钱(其中有50元系被告人杜全福要求增加的油费)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杜全福,被告人杜全福将冰毒送到白云场镇口子处因车坏了,由李某某骑摩托车来被告人杜全福处拿走冰毒,后甘某甲、甘某乙、李某某3人在白市镇一个叫座子石的地方将购买的冰毒轮流吸食。
4、2019年1月23日12时许,甘某甲与李某某经商议后又准备在被告人杜全福处购买冰毒吸食,后甘某甲通过微信于2019年1月23日12时20分将购买的冰毒的550元钱转给被告人杜全福(杜收款时间为当日12时26分),被告人杜全福当天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将冰毒贩卖给甘某甲等人。
5、2019年1月22日18时许,吸毒人员向某某将购买冰毒的3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杜全福,后被告人杜全福在其家中将冰毒拿给向某某,因向某某只支付了300元钱,没有支付被告人杜全福的50元跑路费,故向某某将购买的冰毒与向某某的同学杨某某以及被告人杜全福一起吸食了。
6、2019年1月22日20时许,吸毒人员向某某又将购买冰毒的3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了被告人杜全福,被告人杜全福知道向某某不会支付他50元的跑路费,于是将量为300元钱的冰毒扣了一点出来自己吸食用,剩下的冰毒由被告人杜全福在广安市广安区广恒快速通道进石笋镇团防村的三叉路口处交给向某某,向某某离开后将购买的冰毒与杨某某一起吸食了。
二、2019年1月23日13时许,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四中队民警赵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在广安区石笋镇“友谊桥”处设卡进行道路交通检查,被告人杜全福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设卡检查处时,因无证驾驶逃避检查时,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将前去阻拦的辅警刘某某撞飞,造成刘某某受伤。
同时查明: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杜全福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浓洄派出所提供了李某某吸毒且持有枪支的线索,该所根据线索查获了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并于2019年3月5日对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同日对李某某决定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全福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并在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驾车冲撞执法人员并造成执法人员受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与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全福在案发后检举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全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树山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全福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9999****、1308828****)。
2.案卷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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