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杜兰友,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小区**栋**单元**室。2004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泉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兰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1时许,在萝北县凤翔镇18委66组22号被害人陆某某家中,被告人杜兰友将陆某某家中窗户撬开,将里侧玻璃打碎,进入屋内盗窃葡萄紫颜色女士貂皮大衣一件,现金3200元,之后逃离犯罪现场。经鉴定,丢失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杜兰友共计盗窃财物52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杜兰友于2019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南山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貂皮大衣照片;
2. 书证被告人杜兰友的户籍证明、抓捕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
3. 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等4人证言;
4. 被害人陆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杜兰友的供述与辩解;
6. 萝北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兰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兰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兰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兰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兰友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兰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良巍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兰友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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