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杜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路**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3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000元,2005年7月刑满释放,2017年3月1日被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1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从监狱解回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兵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兵在昆明听说王某某家修坟墓在杜兵家祖坟上段。于2013年10月23日早上,邀约他人一起驾车来到罗坎,在罗坎村坪上组的公路上遇见王某某,杜兵伙同其邀约来的几人持木棒将王某某打伤后驾车逃跑,经鉴定,王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杜兵的供述;3.证人证言;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杜兵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杜兵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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